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以下簡稱一般項目)管理的規(guī)范性,根據《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結合一般項目資助工作的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發(fā)現新人才、培育新思想為根本宗旨,一般項目支持科研人員開展源頭創(chuàng)新的科學研究。資助期限為2-3年,資助經費一般為5- 10萬元。
第三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一般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和資助項目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一般項目的申請者須符合《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申請者限為1人;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
第五條 申請者須根據當年申請通告、指南及有關要求撰寫申請書;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須按照《規(guī)定》和申請通告、指南的要求審核申請書后,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六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常年受理一般項目的申請,并集中進行評審。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組織申請項目的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項目,不予繼續(xù)評審。
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按《規(guī)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對初審合格的申請項目進行評議。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由同一組專家進行評議。
第九條 同行評議專家主要針對申請項目學術思想或思路的創(chuàng)新性進行評價。每項申請一般由3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于2份。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依據同行評議專家的意見,擇優(yōu)選擇申請項目,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提交評審的項目須為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50%左右。
第十一條 評審組專家主要針對申請項目與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提升科技水平的相關性,以及申請者創(chuàng)新能力和研究條件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優(yōu)先考慮資助:
(1)申請者為35周歲及以下、有博士學位的青年科技人員;
(2)申請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3)申請者與高水平的國內外專家開展實質性的合作;
(4)申請者的依托單位能給予有力的配套經費支持;
(5)申請者擬依托于國家和省部重點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
(6)申請者為近三年調入在浙單位的科研骨干,正圍繞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研究方向進行研究工作的調整;
(7)申請者以往承擔的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完成質量優(yōu)秀,成果突出;
(8)申請者在麗水、衢州和舟山地區(qū)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對探索性強的非共識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可以建議給予小額資助。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依據專家評審組的意見,提出建議資助項目計劃和備選資助項目計劃,報請省自然科學基金會會議審批。
第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審批通過的資助項目在省自然科學基金會網站上公布,接受單位和個人的署名書面異議。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六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對異議項目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十七條 公示結束后,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通知依托單位獲資助項目的名單;由依托單位負責通知資助項目負責人(申請者)填報研究計劃。
第十八條 資助計劃公布后,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初審、同行評議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者和項目依托單位,接受申請者對項目進行復議的請求和對評議、評審專家的反評估。
第十九條 申請復議的項目需具備如下條件之一:(1)有專家認為創(chuàng)新性非常強,但專家之間評價差異很大的非共識項目;(2)專家一致認為具有較強的創(chuàng)新性,但因其它原因最終未獲資助的項目;(3)因評審工作存在差錯,影響評審結果的項目。復議程序:(1)申請者向項目依托單位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由依托單位統一報送復議申請材料到省自然科學基金辦;(2)對符合復議條件的項目,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邀請專家進行再評審;(3)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提出資助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二十條 對不合格的評議、評審專家,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從專家?guī)熘袆h除。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須參考專家評議、評審意見制訂研究計劃書,編制經費預算方案。依托單位須對研究計劃書和經費預算方案進行審核,按時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逾期不報、且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二條 資助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依托單位在檢查、考核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年度進展報告簽署意見,于12月20日至31日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審查年度進展報告。對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的資助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可建議中止該項目,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每年應有計劃、有重點地對資助項目進行檢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研究計劃;對涉及研究目標等重大變動的,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查后,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
第二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在計劃結題日期1個月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延期申請,并由依托單位簽署意見,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項目延期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一般項目原則上不允許提前結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工作單位在省內發(fā)生變動,可要求將在研資助項目依托于調入單位執(zhí)行,但須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協商同意,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如調入單位不具備研究支持條件,資助項目可保留在原項目依托單位執(zhí)行,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備案。項目負責人因調離浙江、出國和病休等原因不能繼續(xù)主持項目一年以上的,辦理中止項目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對經費使用不當和難以繼續(xù)開展研究工作的項目,依托單位有責任向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建議中止項目。
第二十九條 資助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撰寫研究工作總結和編制經費決算。依托單位須對研究工作總結和經費決算表進行審查,簽署意見,于12月20日至31日將材料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對研究工作總結和經費決算表進行驗收審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審核結果。
第三十條 研究工作完成出色的資助項目,如果項目負責人希望得到省自然科學基金的繼續(xù)資助,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邀請專家對研究工作進行評價,并提出給予跟蹤支持的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三十一條 資助項目通過驗收后三年內,項目負責人應將與該項目相關的研究論文、發(fā)明專利、獲獎和應用情況等成果補充填報上來,申請結題。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進行資助項目結題審核,并公布審核結果。
第三十二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每年組織資助項目召開學術交流會,促進科技人員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學科交叉。每位項目負責人都有責任認真準備交流材料,參加學術交流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經專家評審符合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要求的項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限制,省自然科學基金會可與依托單位開展聯合資助。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簽署協議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3月1日起實行。2004年1月1日印發(fā)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一般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以往公布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解釋。